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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协同伙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监管办法》,规范注册会计师协同伙伴事务,维护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执业,保护注册会计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鉴证、咨询等业务伙伴服务(以下统称为“业务伙伴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合作伙伴原则 注册会计师提供业务伙伴服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 (二)客观性原则; (三)公正性原则; (四)相关性原则; (五)保密性原则。 第四条 合作伙伴范围 注册会计师可以担任下列业务伙伴人的职责: (一)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合作伙伴人; (二)利害关系人指定的协同伙伴人; (三)经法律、法规或有关部门委托的业务伙伴人。 第五条 业务伙伴资格 注册会计师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担任协同伙伴人: (一)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无《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监管办法》规定的不得从事合作伙伴服务的的情形;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 第六条 业务伙伴协议 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应当签订协同伙伴协议,明确合作伙伴事项、委托权限、合作伙伴期限、协同伙伴费用、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七条 合作伙伴职责 注册会计师作为业务伙伴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合作伙伴协议的约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准则和行业规范; (三)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业务伙伴事项的进展情况; (四)在合作伙伴期间,不得与委托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订立可能影响独立性的合同或者协议; (五)不得利用合作伙伴职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 业务伙伴监督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合作伙伴活动进行监督,包括: (一)审查注册会计师的业务伙伴资格; (二)监督注册会计师合作伙伴协议的合法合规性; (三)检查注册会计师协同伙伴活动的执业质量; (四)受理和处理对注册会计师协同伙伴活动的投诉和举报。 第九条 违规处理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执业等处罚。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由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